時間:2024-04-17 10:31 來源:梁溪
梁溪區關于規范集體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規范梁溪區涉農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金使用,提高集體資金管理水平和運用效率,保護集體資金的安全完整和穩定增值,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村級集體資金違規出借和資產出租問題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錫委農辦發〔2020〕25號)要求,根據我區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開展規范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金使用管理工作,通過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完善制度等方式,進一步轉變涉農社區資金管理模式,堵塞管理漏洞,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促進集體經濟健康發展。
二、實施管理
?。ㄒ唬┵Y金定期全面清查。各集體經濟組織針對資金流動性強的特點,要建立完整真實的資金臺賬,特別是資金出借的臺賬,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各涉農街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集體資金的全面清理,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要全程參與,相關職能部門要履職到位,重點對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情況進行逐條逐項仔細核實,主要從出借資金的出借對象、金額、利率、出借期限、協議、抵押擔保、壞賬風險等方面進行,要做到“底數清,情況實”,并形成資金清查報告。
?。ǘ┮幏顿Y金出借程序。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的相關程序由各涉農街道自行制定,原則不得以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程序應當對出借范圍、出借限額、民主決策程序、用途監管、借款擔保提供、定期公開制度、民主監督辦法、出借手續辦理、借款收回和追償等予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如有章程,可在章程中體現)。要堅持不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不與集體經濟組織現行規定相悖的原則,做到合法合規,履行民主決策。
?。ㄈ┕膭钯Y金規范運營。各涉農街道要從保障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安全完整入手,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依規、程序規范、手續齊全的前提下,將所屬集體資金投入市場化運營,投資建設或購買有穩定收益的不動產;鼓勵以街道為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收益相對較高、風險相對較低的銀行金融機構供集體經濟組織存放存量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街道要強化指導和監管,按照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形成相應配套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明紀律,嚴格執行制度,規范實施,最大程度壓降資金經營風險。
三、工作要求
?。ㄒ唬┞鋵嵪嚓P長效機制
1.上報備案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必須將完整詳細的相關材料報所屬街道備案,并每年以書面形式向街道反饋報備項目中到期資金的本金回收和利息收益情況。各街道“三資”部門每半年匯總一次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備案情況,形成臺賬,實時監管,及時向街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專項匯報,重點要對出借資金單筆數額較大的,或出借單一對象,累計未歸還數額較大的進行實時跟蹤。
2.信息監管機制。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要建立總賬和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并且要全部通過專門的系統進行,同時要將資金出借的具體信息以及審批材料、借款協議等相關要件全部錄入“戶戶通”公開平臺,并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出借資金的明細臺賬同步通過“戶戶通”公開平臺和村(居)務公開欄公開,全面接受群眾監督。各街道“三資”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托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預警提醒功能,重點檢查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出借的規范執行情況,對上傳要件不全,借款利率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報備案不及時,資金到期后收回本息不及時的要發放預警督辦書,限期予以整改反饋,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3.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出借、誰負責”的原則,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出借聯系牽線人傭金和中介費,任何出借行為都需要經過民主決策并通過完整的審批程序實施,不得違規出借資金。出借資金發生損失的,由街道對相應責任人按規定作出處理,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如責任人涉及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或司法機關處理。責任人已調離原崗位的,仍要按責追究責任。
?。ǘ娀黝惐O督檢查
1.專項審計檢查。各涉農街道財政部門每年應對集體經濟組織出借資金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要通過核對賬務和相關臺賬、查詢相關單位,重點對資金出借的民主決策、審批程序的完整性,抵押擔保的真實性、利率制度的合規性以及資金到期的本金回收和利息收益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檢查,審計情況向街道主要領導匯報,并針對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被審單位落實整改的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情況要列入年終工作考核。
2.日常監督檢查。區集體“三資”監管體系和“戶戶通”平臺建設協調推進小組的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要對集體經濟組織資金運營情況的真實性、信息公開的及時性,以及各街道的長效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實行監管督查。督查可通過多種形式展開,相關內容可從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戶戶通”公開平臺獲取,也可結合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到涉農街道、社區實地查看。督查要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糾正。被督查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查辦整改報告,區集體“三資”監管體系和“戶戶通”平臺建設協調推進小組要將查辦情況形成督查通報。督查情況列入街道年終黨風廉政建設和年度工作考核。
梁溪區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的管理,維護涉農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梁溪區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梁溪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監督機構,涉農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涉農街道集體“三資”管理職能部門違反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包括行使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成員、成立資產經營的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和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經營管理機構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包括行使集體經濟組織監督職能的涉農社區事務監事會成員,股份經濟合作社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和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經營管理機構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
第三條 對于違反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按以下原則追究責任:
1.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對違反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執行既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
2.堅持準則、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繩,在調查核實、認定責任的基礎上,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3.權責統一、區分責任。注重區分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屬領導班子集體行為的,追究領導班子責任,并視情節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屬個人責任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責。
4.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教育、監督、規范、懲處并重,加強源頭治理,促進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完善機制,提高制度執行力。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未建立健全、落實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
2.瞞報、謊報集體“三資”,未按要求將集體“三資”臺賬及相關經濟合同、財務收支等情況納入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臺管理的;
3.違規發包、租賃、抵押、出讓、轉讓、質押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資源,不按規定進入相應集體資產交易機構公開交易,或與他人串通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
4.未通過股民集體決議,以集體名義進行籌資、對外投資、債權減免、對外捐贈、對外借款,或者擅自以集體名義為他人提供擔?;蛘哌M行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經營的;
5.違規開設銀行賬戶,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揮霍集體“三資”的;
6.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發包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7.未按章程規定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違規發放福利、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
8.拒不接受上級審計和監管工作,對監管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9.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集體“三資”管理賬冊、經濟合同等財務會計資料的;
10.其他違反集體“三資”管理相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與監督對象串通,故意不履行職責,發現“三資”管理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見的;
2.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3.超越監督職權,直接干預、插手集體經濟組織行使集體“三資”管理職權的;
4.其他違反集體“三資”管理相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條 涉農街道集體“三資”管理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發現涉農社區多頭開戶或出納庫存現金超限額而不予及時制止、整改的;
2.發現村集體資金擅自出借或提供擔保,或有其他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而不予及時制止,未向主管領導匯報的;
3.村集體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資源)發包、租賃,職能部門審核不到位的;
4.未按規定審核集體“三資”有關合同,發現村集體未按規定簽訂或變更合同、未按合同規定收繳各類款項,未及時提醒、制止的;
5.因管理失職造成集體“三資”檔案資料遺失或損毀的;
6.其他違反集體“三資”管理相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涉農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應當追究責任:
1.沒有制定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
2.未按要求建立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臺,未將數據納入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臺管理的;
3.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干預、插手集體“三資”管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未將集體“三資”管理情況納入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責任審計、年度績效考核并按規定執行的;
5.對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檢查整改意見、處罰決定監督落實不到位的;
6.因集體“三資”管理不力,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或者一年內本涉農街道連續出現多個涉農社區“三資”管理混亂、村干部被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查處的;
7.其他違反集體“三資”管理相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及適用
第八條 對單位、工作人員的追責方式具體以現行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追責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違規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財物的;
3.干擾、阻礙違反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調查的;
4.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5.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或具有其他應當從重處理情節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處理:
1.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及時糾正過錯的;
2.未造成集體“三資”受損,造成后果輕微、影響較小的;
3.在貫徹執行黨委、政府決策精神特別是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和錯誤,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但符合容錯情形的;
4.具有其他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節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權限、程序及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根據職責權限,黨員干部、監察對象按照現行紀律規定,分級進行責任追究。非紀檢監察對象的責任追究,由各涉農街道制定規定予以相應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的應追究的情形,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或情節嚴重的,經調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辦理責任追究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受到“三資”管理責任追究的,當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并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受到通報批評的,每人每次扣除當年度考核獎金1000元;受到誡勉談話的,每人每次扣除當年度考核獎金2000元,并且在告誡期內不得提拔或重用。單位受到“三資”管理責任追究的,當年不得評先評優。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辦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對本辦法所列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梁溪區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以下簡稱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管理,維護交易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益、揚名、黃巷、山北街道和下轄涉農社區兩級集體經濟組織(含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所屬平臺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資產產權是指由街道、社區兩級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及其用益物權。
依托由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與阿里拍賣合作建立的“梁溪區公有資產數字化交易云平臺”,并參照《梁溪區公有資產交易網絡公開競價實施細則(試行)》(梁政發〔2020〕80號)要求將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產權流轉納入區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實現市場的充分競爭。
第四條 集體資產產權交易應當遵循民主決策、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交易場所和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集體資產產權交易范圍包括:
1.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2.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3.水域、灘涂養殖權;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權;
5.集體資產(不含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6.農業設施設備所有權和使用權;
7.其他依法可以流轉交易的集體資產產權。
第六條 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符合下列交易范圍及交易情形要求的,實行審批制,一般應由集體資產產權方提出立項申請,所屬街道初審,報區集體資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區交易中心受理通過后進入區交易中心交易:
1.集體資產產權的轉讓;
2.集體資產的出租(公開交易):
?。?)單宗合同面積20畝及以上集體工商業用地,耕地、魚塘、四荒地、林地、灘涂、果園等農用地土地經營權或使用權的出租(發包);
?。?)單體房產出租。
3.其他需要進入區交易中心交易的情形。
第七條 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符合下列交易范圍及交易情形要求的,實行備案制,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出租,出租前需經所屬街道審核同意并報區集體資產主管部門備案:
1.符合我區鼓勵發展產業導向,單位意向租賃資源性資產的(由街道負責審核資格);
2.單宗合同面積20畝以下的集體工商業用地、農用地等經營權或使用權的出租(發包);
3.新建房產在建造時已有明確使用意向的;
4.通過招商引進的總部經濟、重點稅源企業和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新興產業企業意向租賃的。
第三章 交易要求
第八條全區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續租項目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平臺公示:(1)集體資產產權方應在合同到期前盡快送審續租公示材料;(2)合同到期前2個月即可進行公示;(3)合同到期后15天內必須完成公示,原則上超過15天走新租流程;(4)公示結束后再續簽租賃協議;(5)續租年限不作統一要求,由各涉農街道自行決定,原則上續租滿三次或租賃年限已達十年的需走新租流程,不建議簽訂五年以上的合同。
1.網上申報
產權方根據待續租集體資產產權的具體情況在區交易中心網站根據規定填寫續租信息并上傳原租賃合同。
2.續租審核
所屬街道在區交易中心網站對續租項目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1)符合續租要求的申請,同意后直接在區交易中心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三個工作日;(2)審核不符合續租要求的申請,退回資產出租方完善相關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涉農街道應結合當地實際,分類制定不同區域、不同類型資產的租賃指導價格。集體資產出租(發包)的交易底價原則上不得低于同期同類資產出租(發包)指導價格,出現低于指導價格的特殊情況須經所屬街道審核同意并備案。
第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轉讓集體資產所有權的,需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或者有意向受讓方未達成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重新公告,如新擬定的掛牌價低于評估價的,應當獲得相關資產交易行為的內部民主決議和批準機構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全區涉農街道、社區兩級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按照以上要求組織開展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并保存好相關交易檔案資料。集體資產產權方應當負責資產交易資料整理歸檔,每個交易項目對應建立交易檔案,所屬街道三資管理部門要定期對交易資料進行檢查、抽查。
第四章 糾紛處理
第十二條 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后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區國資辦、相關街道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見證和監督
第十三條 街道集體資產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的立項申請審批和管理;涉農社區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負責本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的見證和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 對符合進入區交易中心流轉交易的集體資產產權,必須依照相關要求進入區平臺交易,應進盡進。涉農街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的,視情節輕重,降低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年終績效考核得分;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討經濟賠償,并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以及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嚴禁承租人在未獲得集體資產產權方的書面同意情形下(即未在集體資產產權方登記、審核)擅自轉包給第三方賺取租金差價、損害集體資產產權方和經營戶實際利益的行為。若集體資產產權方發現此類情況,可依據《民法典》,通過法律途徑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對符合租賃條件的,經集體資產產權方民主決策同意由集體資產產權方與實際承租人直接簽訂資產資源租賃合同(協議)。待此合同到期后,進入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六條 在集體資產產權交易過程中,因受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影響,導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經處理仍未能解決的,區交易中心可按規定宣布中止交易、終止交易或延期交易,并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辦、區行政審批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施行的《關于印發梁溪區涉農街道、社區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梁三資組發〔2019〕3 號)同時廢止。